第一條 凡在本市經營存放自行車業務的存車處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管理之。第二條 本市各機關、學校、公共團體場所設立之非營業性存車處不在本辦法管理之列。第三條 經營存車處的,須于開業前向營業地攤販管理處領 (共 795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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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凡在本市經營存放自行車業務的存車處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管理之。第二條 本市各機關、學校、公共團體場所設立之非營業性存車處不在本辦法管理之列。第三條 經營存車處的,須于開業前向營業地攤販管理處領 (共 795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