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5.4.6 本節按照裝修、給排水、設備、電氣分別作出了一些規定,未規定的可參照國家相關標準執行。...[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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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4.6 本節按照裝修、給排水、設備、電氣分別作出了一些規定,未規定的可參照國家相關標準執行。...[繼續閱讀]
6.1.1~6.1.6 參照相關標準的要求作出的規定。6.1.7 在低層輕型木結構建筑中,保證結構的整體性是確保結構安全的第一要務,必須高度重視。6.1.10 纖維增強覆面木基結構本質上是一種板墻結構體系,其墻板間采用粘結劑進行連接,如層間...[繼續閱讀]
6.3.1 當采用纖維增強覆面木基結構時,可參照T/CECS495:2017《纖維增強覆面木基結構裝配式房屋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但設計限值指標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6.3.4 節點連接通常是根據不同木結構材料、不同結構體系和不同受力...[繼續閱讀]
6.4.1 低層輕型木結構建筑在風荷載及地震荷載作用下的整體抗傾覆驗算中,底面不出現拉應力是指最外側構件的底部不出現拉應力;建筑物底面如出現拉應力,墻體與混凝土基礎的連接應采抗拔連接措施。連接應按承受全部上拔力進行...[繼續閱讀]
6.5.2 在木結構中,可以選擇的連接方式很多,有一些方法可能難以用分析模型進行模擬或難以準確模擬,當面臨該問題時,應通過實驗驗證后方可應用。...[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