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學科,在世界各國法學界有不同的稱呼,除了各國共稱為“環境法”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外,還有許多別名。在我國,被稱為“環境與資源法”“環境保護法”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在日本被...[繼續閱讀]
海量資源,盡在掌握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學科,在世界各國法學界有不同的稱呼,除了各國共稱為“環境法”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外,還有許多別名。在我國,被稱為“環境與資源法”“環境保護法”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在日本被...[繼續閱讀]
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特點,我國法學界觀點基本一致。有的認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綜合性、技術性、社會性和共同性的特點。有的認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技術性、綜合性和廣泛性的特點。有的認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繼續閱讀]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目的,即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指國家希望通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實施而實現的目標或結果,是國家在制定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之前必須明確的立法意圖,屬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問題的范疇。根據環境...[繼續閱讀]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作用亦稱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功能,它表示的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存在的價值。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最基本的作用是調整和規范因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與環境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繼續閱讀]
法的本位是指法的基本觀念或立法的基本出發點。在法律體系中,由于不同部門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任務和調整的社會關系領域不同,各部門法的本位是不相同的。例如,民法是權利本位法、行政法是權力本位法。我們認為,環境與資源...[繼續閱讀]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作為現代新興的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法律部門,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公法與私法相互交錯的產物。環境問題是在私法秩序下產生的,它表明私法對于環境保護的無能。而在現代社會中,環境資源與生態保護已成為人...[繼續閱讀]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作為法的組成部分,具備法的一般價值,如公平、正義、效率、秩序等。它是國家調節環境社會關系的社會法,其價值目標既不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也不是為了保護私人利益,而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繼續閱讀]
我們通常將法律關系定義為,由法律規范所確認的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但從廣義上來說,法律關系是指通過法律所形成和建立的各種關系?;谶@種廣義的認識,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是指,由環境與資源保護...[繼續閱讀]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又稱權利義務主體。(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在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國家、法人、非法人組...[繼續閱讀]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內容的含義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總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賦予主體某種權能、利益和...[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