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由14章(共181條)和13個附表組成,全文約10萬多字。由于這部憲法是馬來西亞獨立前,由英國政府和馬來亞聯合邦政府及各邦蘇丹經多方商談協議而制定的,所以受英美兩國憲法影響很大。憲法關于國家體制基本框架...[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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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由14章(共181條)和13個附表組成,全文約10萬多字。由于這部憲法是馬來西亞獨立前,由英國政府和馬來亞聯合邦政府及各邦蘇丹經多方商談協議而制定的,所以受英美兩國憲法影響很大。憲法關于國家體制基本框架...[繼續閱讀]
馬來西亞實行君主立憲制,君主稱“最高元首”。與其他君主立憲制國家一樣,馬來西亞的最高元首是國家權威的象征,在名義上擁有最高行政、立法和司法權,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是國家的最高代表。馬來西亞最高元首并不掌握實際權...[繼續閱讀]
現行憲法第2章(第5條至第13條)具體規定了馬來西亞公民享有的基本自由權。國民基本自由權在憲法體制中占有特別重要的地位,這一點也體現在憲法的篇章結構安排上。憲法著作中學者們通常以一半左右的篇幅探討基本自由權的理論...[繼續閱讀]
從遠古時代起,就有許多人陸續遷移到馬來半島,主要是華人和印度人,與原住土著人一起生活,組成了一個多元文化的馬來社會。近代以來,移民潮不斷,在英國殖民政府統治時期,它對外來移民的政策明顯地分為兩個時期:自由放任時期與...[繼續閱讀]
馬來西亞實行聯邦制。馬來西亞的聯邦制具有一般聯邦國家所共有的外部特征:中央和各州都有自己的憲法、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除聯邦有最高元首外,各州要有自己的統治者或元首;中央和各州的權力劃分由憲法確定,憲法明文規定了...[繼續閱讀]
馬來西亞實行議會內閣制。馬來西亞的議會制度受英國議會制度影響較大;議會擁有較大權力,實行兩院制,由議會中的多數黨領袖組閣,內閣對議會負責等。一、議會制度馬來西亞議會包括聯邦議會和州立法議會。聯邦議會(Parliament)...[繼續閱讀]
馬來西亞實行責任內閣制的行政制度。馬來西亞的行政體系包括三級:聯邦行政機關、州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聯邦行政機關稱“內閣”。州行政機關稱“州執行委員會”,聯邦和各州的政府首腦均由在大選中獲勝的政黨領袖出任...[繼續閱讀]
在馬來西亞,司法機關主要是指法院。聯邦憲法第9章《司法機關》只列出法院,在第10章《公共服務》中,提到聯邦設立“司法與法律委員會”(第138條),設聯邦總檢察長(第145條)。因此,馬來西亞司法制度,主要是指憲法和法律對法院組織...[繼續閱讀]
馬來西亞的憲法監督制度淵源于其宗主國之憲法理論與實踐,始建于英屬殖民地時期。聯合王國設有樞密院,有權宣布不符合殖民地憲章或普通法的殖民地議會通過的條例非法無效。馬來西亞原先的憲法監督制度為宗主國政治上限制殖...[繼續閱讀]
在殖民時期,馬來西亞現政權的建立主要是為了對付共產主義的游擊隊和民族主義分子的活動,因此,馬來西亞政府幾乎從它產生的那一刻起就存在著一種強制性鎮壓的性質。獨立前后,一方面由于種族關系緊張,另一方面主要是為了鎮壓...[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