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房子”為考古發掘報告中的專用名詞,通常是指作為一般對偶住房組群中心的面積最大的建筑,它是社會上最受尊重的“外祖母”或氏族首領的住所,同時也是社會被撫養人口,諸如老年、少年、兒童以及病殘成員的集體住所。從建...[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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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子”為考古發掘報告中的專用名詞,通常是指作為一般對偶住房組群中心的面積最大的建筑,它是社會上最受尊重的“外祖母”或氏族首領的住所,同時也是社會被撫養人口,諸如老年、少年、兒童以及病殘成員的集體住所。從建...[繼續閱讀]
指原始社會中把一棟建筑內部分隔成室的房屋。例如距今四千余年的鄭州大河村遺址的長形房屋,就是共同生活的家族(“小民族”)人口結構所要求的形式。一般各室都設火臺(或火塘),主要是作為取暖、防潮之用,不一定都用于炊事。...[繼續閱讀]
仰韶文化的住房形式之一。平面多為3—5米方圓,基本上是一棟居住一個“對偶家庭”。一般在室內中部設置炊事、取暖的火塘或火臺,窯穴在室外,為公用。內部空間的使用,一般習慣門內右側為寢室,居住臺面高起0.10米,表而平滑,略似...[繼續閱讀]
龍山文化時期的一種住房形式。這種住房前后二室相連,內室作圓形,外室作方形;也有內外二室均作方形,中間連以狹窄的門道,整個建筑的平面作呂字形。外室墻中往往挖一個小龕作灶,有的灶旁還設置小型窯穴。內外二室在建筑功能...[繼續閱讀]
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改變了舊時“對偶家族”的人口結構。房屋建筑需要滿足夫婦及其子女的共同生活的需求,已知的多為雙聯式或三聯的半穴居或二、三棟單體組合的住房形式;室內設有儲藏窖穴。由于房屋建筑為小集體或家庭經營...[繼續閱讀]
聚落是仰韶文化時期,隨著母系氏族公社從事農業生產并開始定居生活而出現的群體聚居之處,它有著與氏族公社社會結構相適應的布局,一般包括居住區、制陶窯場和公共墓地等部分。聚落的面積一般約在3萬——5萬平方米,最大的達...[繼續閱讀]
新石器時代生活在低洼地的原始人,往往造房屋于沼澤邊沿的濕地。其造法是先在濕地泥中豎立木樁,周圍堆積石塊以鞏固木樁;木樁上鋪設地板,再在其上立梁柱構筑房屋。屋頂蓋著茅草,屋子為長方形。多幢房屋連在一起便成為沼澤村...[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