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行為的概念關于醫療行為的概念,不同國家、地區的學者有不同的理解。日本學者認為:“醫療行為是指以疾病的預防、患者身體狀況的把握和疾病原因、障礙的發現、病情和障礙治療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減輕,患者身體及...[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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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行為的概念關于醫療行為的概念,不同國家、地區的學者有不同的理解。日本學者認為:“醫療行為是指以疾病的預防、患者身體狀況的把握和疾病原因、障礙的發現、病情和障礙治療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減輕,患者身體及...[繼續閱讀]
(一)醫患關系的概念醫患關系,是指在醫療過程中,由醫務人員以及醫療機構(簡稱醫院)與患者及其家屬(簡稱患方)所構成的一種雙向的人際關系。醫患關系是最重要的人際關系之一。醫患之間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關系。醫生因患者...[繼續閱讀]
(一)醫療侵權的概念正如前面所述,醫療事故是行政立法中對醫療糾紛中特定部分糾紛追究行政責任而界定的一個名詞。而在民法領域中用來描述特定醫療糾紛所界定的對象更為準確的詞應是“醫療侵權”或“醫療損害”。因為在民...[繼續閱讀]
(一)醫療事故的概念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之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二)醫療事故的構成...[繼續閱讀]
(一)醫療損害醫療損害賠償,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在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因為醫療不當行為,過失地造成患者人身傷害,應該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作為專業探討的醫療損害賠償,其范圍要比以上講的損害賠償窄得多。(1)它不包含故...[繼續閱讀]
所謂醫患糾紛,是指醫院與患方之間發生的各種矛盾、沖突及紛爭。醫患糾紛表現形式是多樣的,從司法實踐來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一)患方認為醫院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或有過失導致其人身發生損害而引發的醫患...[繼續閱讀]
醫療糾紛協商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就醫療糾紛進行談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見,消除爭議,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系。通常是醫患雙方就醫療糾紛進行交涉、談判、達成協議。在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繼續閱讀]
第三方調解是指在醫患之外的第三方的主持下,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基礎,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為依據,通過對爭議雙方的說服與勸導,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讓互諒、平等協商、達成協議,以解決有關爭議而達成和解協議的活動。目前我...[繼續閱讀]